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长执字905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0)长民初字第225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26日依法受理。本案的执行标的为:1283.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朱某已履行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现已全部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1)长执字第905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李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