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洛南法执字第00229-3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又名王某甲。被执行人韩某甲。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韩某甲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及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9日作出(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由王某某抚养所生女儿韩某乙,并由韩某甲返还王某某衣服。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王某某于2011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王某某已将女儿韩某乙从韩某甲家领走抚养,并拿走了其所有衣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1)洛南法民初字第00382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齐世勇
审判员 李军锋
审判员 刘全幸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三锋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