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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涡民一初字765号

郝玉洞诉被告安徽鲁班建设集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3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郝玉洞,安徽鲁班建设集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涡民一初字765号

原告:郝玉洞,男,38岁,汉族,住涡阳县。

被告:安徽鲁班建设集团。本院在审理原告郝玉洞诉被告安徽鲁班建设集团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方理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高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