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周法执字第00279号

西安嘉喜恒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中药集团周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3
公开日期
2017-09-08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西安嘉喜恒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西安中药集团周至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执字第00279号申请人西安嘉喜恒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中药集团周至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西安嘉喜恒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中药集团周至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西安中药集团周至公司将其位于周至县二曲镇西大街98号房产证号(91)1**号建筑面积为718.24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及其附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址以原登记为准)转让给申请人西安嘉喜恒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并以该房地产转让款折抵完本案全部执行标的。对该房地产不再进行评估和拍卖。抵偿后,判决义务即为履行完毕,不再有任何争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西安中药集团周至公司将其位于周至县二曲镇西大街98号房产证号(91)1**号建筑面积为718.2A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及其附带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四址以原登记为准)转归申请人西安嘉喜恒源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享有。

二、双方当事人持本院裁定书到周至县国土资源局、周至县虏管所办理上述房地产过户登记。

三、本院(2010)周民初字第9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侯建博

代理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何有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