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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蒲民初字第00511号

原告樊春香诉被告王成志,李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樊春香,李四民,王成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蒲民初字第00511号原告樊春香,女,195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上王乡上王村五组,农民。委托代理人张三兴,陕西辰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四民,男,1962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上王乡上王村九组。委托代理人曹兴民,陕西省蒲城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成志,男,195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蒲城县上王乡上王村二组。本院在审理樊春香诉王成志,李四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樊春香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樊春香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樊春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樊春香负担。

审判长  同小虎

审判员  李谋芝

审判员  贺俊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程海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