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商破字第4-1号
申请人:乳山市海峰冷藏厂。住所地:乳山市海峰街。
法定代表人:姜树杭,任经理。2011年7月13日,申请人乳山市海峰冷藏厂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1年7月4日裁定受理。经
本院查明认为:乳山市海峰冷藏厂确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乳山市海峰冷藏厂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冯辛夷
审判员 徐建义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凤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