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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乳商破字第4-1号

乳山市海峰冷藏厂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5-09-29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乳商破字第4-1号

申请人:乳山市海峰冷藏厂。住所地:乳山市海峰街。

法定代表人:姜树杭,任经理。2011年7月13日,申请人乳山市海峰冷藏厂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破产清算。本院于2011年7月4日裁定受理。经

本院查明认为:乳山市海峰冷藏厂确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符合宣告破产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宣告乳山市海峰冷藏厂破产。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冯辛夷

审判员  徐建义

审判员  王 慧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凤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