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西执仲字第150号申请执行人张航。被执行人西安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马厂子街25号。法定代表人吴大敏,该公司总经理。张航与西安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07)西仲裁字第81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西安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航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办理房产证及仲裁费8878元。在执行中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张航申请我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为西安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其购买的佳腾大厦面积为1417.47平方米的房屋办理房屋产权证,并承担仲裁8878元,先被执行人西安佳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将仲裁费8890元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张航,因上述房产被西安市碑林区法院查封,无法办理房产证,故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西执仲字第00150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该案件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商 超
审 判 员 苟卫民
代理
审判员 吴建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昊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