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沽商初字第111号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沽源县平定堡镇西围子。
法定代表人:张进有,该社理事长。被告杨喜龙,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沽源县。
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喜龙借款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喜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沽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判员 景 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志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