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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民终字第832号

绍兴县湖塘明鑫烫金厂与胡家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4-10-17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绍兴县湖塘明鑫烫金厂;胡家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湖塘明鑫烫金厂。经营者王垂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家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梅学兵、周涛。

上诉人绍兴县湖塘明鑫烫金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绍兴县湖塘明鑫烫金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绍兴县湖塘明鑫烫金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方 艳

代理

审判员  马利英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