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8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绍兴县湖塘明鑫烫金厂。经营者王垂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家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梅学兵、周涛。
上诉人绍兴县湖塘明鑫烫金厂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2011)绍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绍兴县湖塘明鑫烫金厂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绍兴县湖塘明鑫烫金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章建荣
审 判 员 方 艳
代理
审判员 马利英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剑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