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西知初字第153号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瞿海滨。
委托代理人:王春、杨森。
被告: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刃。
委托代理人:罗嫣、冯涛。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
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杭州三基传媒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请撤诉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北京盛世骄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如敢
人民陪审员 王文仙
人民陪审员 陈福杭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程菁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