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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催字第177号

宁波仁栋变压器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6-12-13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当事人
宁波仁栋变压器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催字第177号

申请人:宁波仁栋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慈溪经济开发区(杭州湾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义明,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宁波仁栋变压器有限公司申请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1年5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00100041/01577581的农行宁波慈溪市庵东支行的银行承兑汇票(出票日期2011年3月15日、出票金额60000元、出票人宁波仁栋变压器有限公司、收款人安徽皖电招标有限公司、付款行农行宁波慈溪市庵东支行、未背书、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

二、本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宁波仁栋变压器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孙红莲

审 判 员 宋国梁

审 判 员 张南芾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毛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