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西商初字第46号
原告:蒋咏生。
委托代理人:郑新安,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秀江。
被告:徐建。
委托代理人:陈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咏生与被告沈秀江、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合理处分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咏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20元,减半收取5210元,由原告蒋咏生承担。
审 判 长 肖 瑜
人民陪审员 孙心康
人民陪审员 孙心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赖芒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