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甬象西商初字第46号

蒋咏生与沈秀江、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蒋咏生,沈秀江,徐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西商初字第46号

原告:蒋咏生。

委托代理人:郑新安,浙江海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秀江。

被告:徐建。

委托代理人:陈璐,浙江红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蒋咏生与被告沈秀江、徐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合理处分诉权,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咏生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420元,减半收取5210元,由原告蒋咏生承担。

审 判 长  肖 瑜

人民陪审员  孙心康

人民陪审员  孙心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赖芒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