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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北民执字第471号

孟庆华申请执行刘广忠、张涛欠款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4-10-0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孟庆华;刘广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北民执字第471号申请执行人孟庆华。被执行人刘广忠、张涛。本院在执行孟庆华申请执行刘广忠、张涛欠款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1)北民执字第4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关 山

代理

审判员 李振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