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1)穗中法民五终字第247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郝冰,男,1984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继雄,广东纵横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男,1986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礼海,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范成年,该公司职员。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郝冰因不服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1)荔法民三初字第2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8月2日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上诉人郝冰于201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支付8489.20元给被上诉人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放弃其他涉案权利。
二、如上诉人郝冰逾期支付上述款项,被上诉人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权按原审判决申请执行,即:(一)郝冰应于201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向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08年3月7日至2010年11月30日的物业管理费(每月按138.40平方米×1.87元/平方米计算);(二)郝冰应于2011年8月30日前向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交纳从2008年3月7日起至2010年11月30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滞纳金(滞纳金按月计算,从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次月1日起至郝冰付清当月物业管理服务费之日止,以138.40平方米×1.87元/平方米为本金,按每日1‰计算,每期滞纳金不超过当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本金);(三)郝冰应于2011年8月30日前,一次性向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从2008年9月至2010年10月的公摊电费627.90元;如果郝冰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郝冰负担。
三、一审受理费130元由广东厚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6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郝冰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陈 涛
审 判 员 郭东升
代理
审判员 柳玮玮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阮志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