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建荣,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楼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楼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邵列云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铃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