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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112号

张秀美与楼国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张某某,楼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浒民初字第112号

原告: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杨建荣,慈溪市中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楼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楼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邵列云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陈铃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