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静。XX申请执行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625元以及本案执行费4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调解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7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张勇锋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胥保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