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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76号

XX申请执行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XX,王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76号申请执行人XX。被执行人王静。XX申请执行王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0)咸秦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3000元,并承担诉讼费625元以及本案执行费404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觉履行,该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01480号民事调解书。(2011)咸秦民执字第00376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岗

审判员 张勇锋

审判员 刘 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胥保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