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作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霏霏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英琴。原审被告):绍兴县义煌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湖塘街道湖塘村。
上诉人梁作明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霏霏服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绍兴县义煌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上诉人梁作明上诉后未在法定期间向本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梁作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1)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38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向平
审 判 员 柳维元
审 判 员 韦红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记员 季丽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