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乐民初字第1356号

韩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1356号

原告:韩某某,男,一九七三年五月十六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齐家寺村。

被告:何某某,女,一九七一年七月十四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学军

审 判 员  刘振东

代理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小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