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乐民初字第1356号
原告:韩某某,男,一九七三年五月十六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王滩镇齐家寺村。
被告:何某某,女,一九七一年七月十四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同上。
原告韩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韩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高学军
审 判 员 刘振东
代理
审判员 张庆伟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韩小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