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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宁民一初字第1171号

方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6-03-24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方某,汪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一初字第1171号

原告:方某,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许根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南极乡梅村村金竹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 判 长  余明霞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束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