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宁民一初字第1171号
原告:方某,女,1984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
委托代理人:许根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汪某,男,198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南极乡梅村村金竹组。本院在审理原告方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方某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方某负担。
审 判 长 余明霞
人民陪审员 刘桂兰
人民陪审员 沈宣宁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束 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