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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温瑞行初字第51号

瑞安市飞云镇桥邻村村民委员会与瑞安市房产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4-07-11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登记
当事人
瑞安市飞云镇桥邻村村民委员会;瑞安市房产管理局;黄昌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温瑞行初字第51号原告瑞安市飞云镇桥邻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被告瑞安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圣芹。委托代理人应美珍。第三人黄昌升。委托代理人周建深。

原告瑞安市飞云镇桥邻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瑞安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黄昌升房屋行政登记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瑞安市飞云镇桥邻村村民委员会以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的申请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瑞安市飞云镇桥邻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瑞安市飞云镇桥邻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 判 长  林 波

人民陪审员  潘孝熙

人民陪审员  李 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江文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