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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西商初字第576号

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平湖市天天乐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4-07-03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平湖市天天乐网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西商初字第576号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旭飞。

委托代理人:章强。

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天天乐网吧。

法定代表人:何邦友。

委托代理人:沈忠明。

委托代理人:陈伟健。

原告(反诉被告)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盘石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平湖市天天乐网吧(以下简称天天乐网吧)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饶端洁独任审判,于2011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盘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强、天天乐网吧的委托代理人沈忠明、陈伟健到庭参加诉讼。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1年8月5日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盘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章强、天天乐网吧的委托代理人沈忠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盘石公司起诉称:2009年10月24日,天天乐网吧向盘石公司购买电脑,并签订书面合同。后盘石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向天天乐网吧交付了206台电脑,而天天乐网吧在支付部分货款后,至今拖欠87384元货款未支付。盘石公司多次催讨未果,故诉请判令:

一、天天乐网吧支付盘石公司货款87384元;

二、天天乐网吧支付盘石公司违约金15204.82元(自2010年10月26日按每日千分之一暂计至2011年4月19日,实际应计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天天乐网吧承担。天天乐网吧答辩并反诉称:天天乐网吧因经营需要,向盘石公司购买一批电脑,双方于2009年10月24日签订合同1份,约定了电脑型号、数量、单价、付款方式等内容。天天乐网吧已经支付632056元,仅剩40344元未支付。盘石公司交付的电脑所配置的主板、键盘、网卡不符合合同约定,天天乐网吧有权就此要求盘石公司继续履行并进行退换货。盘石公司违约在先,天天乐网吧未支付剩余货款是合法行使抗辩权的行为,天天乐网吧无需承担违约金。盘石公司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天天乐网吧请求判令:

一、盘石公司将205块电脑主板更换为华硕代工G41主板;

二、天天乐网吧将205块键盘退还盘石公司,盘石公司退还相应货款20500元;

三、盘石公司向天天乐网吧交付千兆网卡205块;

四、盘石公司承担全部反诉费用。盘石公司针对天天乐网吧的反诉,答辩称:关于主板,和硕主板G41和华硕代工主板G41这两个产品其实是相同的,都是由华硕公司代工。关于键盘,天天乐网吧没有证据证明键盘存在质量问题。关于千兆网卡,盘石公司交付的电脑中已经内嵌了集成的千兆网卡,符合千兆网卡的功能。根据合同及签收确认单,天天乐网吧已经确认了盘石公司已按约交付了相应的产品。请求驳回天天乐网吧的反诉请求。盘石公司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设备租赁申请书1份(原件),用以证明天天乐网吧向盘石公司申请租赁设备,双方约定了产品的类型、价值;2.租赁合同1份(原件),用以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及各自权利义务;3.货物合格签收确认单1份(原件),用以证明盘石公司已按约交付质量合格的电脑;4.打款时间表1份(复印件),用以证明双方约定的支付货款的时间、金额;5.产品声明函、电脑订购单、分批提货明细表、改撤单、打款明细、专项信用金申请表、出货查询单各1份(原件),用以证明盘石公司交付的电脑符合合同约定。上述证据经质证,天天乐网吧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天天乐网吧本意是与盘石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但应盘石公司的要求,天天乐网吧才在该申请书上盖章。对证据2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从合同第1条和第16条中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可以看出,该合同实际是买卖合同。对证据3的真实性无异议,可以反映盘石公司没有交付独立千兆网卡,主板是清华同方G41,没有明确具体品牌。对证据4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表中总金额为706020元,远远超出了合同约定的电脑总价值672400元,属于重大的误解。对证据5中产品声明函的真实性、关联性均有异议,仅盖有同方公司的业务专用章,对外不发生效力,且合同中约定是华硕代工主板、独立的千兆网卡,至于同方公司要求华硕提供什么产品与本案无关;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均没有清华同方公司的盖章,只有盘石公司的盖章;对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这些材料所载的电脑就是盘石公司交付给天天乐网吧的电脑。天天乐网吧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材料:1.合同附件1份(原件),用以证明双方约定的电脑硬件配置;2.照片2份(原件),用以证明盘石公司交付的键盘有质量问题,天天乐网吧自行更换键盘后将原键盘存放于仓库中;3.键盘1个(原件),用以证明盘石公司提供的键盘存在质量问题,该批键盘使用一段时间后,会产生高低不平的现象;4.主板1块(原件),用以证明盘石公司提供的主板不是华硕代工G41,而是PEGATRON即和硕的主板;5.银行交易明细3页(原件),用以证明天天乐网吧已经向盘石公司支付了623576元货款。上述证据经质证,盘石公司对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对关联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附件中并没有写明是独立网卡,清华同方公司是组装公司,很多配件是对外采购的,清华同方公司向华硕公司采购主板,华硕公司再委托和硕公司代工生产,和硕G41与华硕代工G41所指的产品是相同的。对证据2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该证据不能证明系盘石公司交付的货物,也不能证明存在质量问题。对证据3有异议,并不存在高低不平的情况,且产品的质量已经天天乐网吧验收合格,交付电脑已经很长时间,超过了键盘正常使用寿命时间。对证据4有异议,清华同方公司是组装公司,很多配件是对外采购的,清华同方公司向华硕公司采购主板,华硕公司再委托和硕公司代工生产,和硕主板即华硕代工G41主板。对证据5无异议。本院对双方提供的上述证据认证如下:盘石公司提供的证据1至4均系原件,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中产品声明函系原件,但无法证明盘石公司交付的电脑中的主板系华硕公司代工的G41主板,本院对该证据不予确认;其他材料仅加盖盘石公司的合同专用章,且同方公司与盘石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与本案并无直接关联,本院对此不予确认。天天乐网吧提供的证据1系原件,本院予以确认。证据2、3虽系原件,但无法证明原告交付的键盘存在质量问题,本院不予确认。证据4系原件,且与原告提供的产品声明函相印证,能够证明原告交付的电脑中采用的是和硕G41主板,本院予以确认。证据5系原件,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本院确认的有效证据,认定下列事实:2009年10月24日,天天乐网吧作为甲方、盘石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合同》1份,约定:商品为同方品牌机E6300+9600,数量为205台,商品声明价值总计672400元;采用差额递减的租金支付方式,先付费后使用,具体单月租赁费见《网吧打款时间表》;乙方应于甲方将定金及首期租金、保险费汇款到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后三周内交付设备,并会同甲方验收,如有质量问题,甲方须自交付设备之日起三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否则视为甲方验收合格;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拥有本合同所列商品的全部所有权;甲方如未按约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每逾期一天应向乙方支付逾期租金金额的0.1%作为违约金;当甲方付清合同所约定的所有款项后,合同所列产品所有权自动转为甲方。该合同附件约定的电脑配置包括华硕代工G41主板、千兆网卡等。《网吧打款时间表》约定:2009年12月25日被告应支付336200元(含20%定金、首月租金、0.5%保险费),自2010年1月25日起至2010年10月25日期间,被告每月应付款36982元,共计706020元。2009年11月29日,盘石公司向天天乐网吧交付电脑206台,天天乐网吧在《货物合格签收确认单》盖章确认,载明:主板为清华同方G41主板;需方确认收到上述货物且对上述货物质量无异议;该货物签收单是供需双方所签订的货物销售合同不和分割的组成部分,与该合同有同等效力。至2010年10月25日,天天乐网吧共支付盘石公司623576元,剩余82444元货款未予支付。2011年4月19日,盘石公司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在审理中,原告自愿降低违约金标准为未付货款的每日万分之六。

本院认为:关于双方所签订合同的性质的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形式上虽系租赁合同,但该合同约定了天天乐网吧付清全部款项后,货物所有权转移至天天乐网吧,该约定符合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且双方均认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系天天乐网吧向盘石公司购买电脑,故双方系买卖合同关系。关于天天乐网吧欠款金额及违约责任的问题。根据网吧打款时间表,合同总货款为706020元。天天乐网吧虽辩称该金额高于合同中的商品声明价值,属重大误解,但双方约定按此打款时间表付款,且金额明确,不存在重大误解情形,故对天天乐网吧的这一辩称,本院不予采纳。天天乐网吧应于2010年10月25日付清上述货款,但其在该日前仅支付623576元,剩余货款未支付,构成违约。天天乐网吧应支付剩余货款82444元,并根据合同约定,自2010年10月26日起向盘石公司支付违约金。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未付货款的每日千分之一,现原告自愿降低至每日万分之六,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关于盘石公司所交付电脑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问题。双方约定的电脑应配置有华硕代工G41主板、千兆网卡,盘石公司实际交付的电脑配置的是和硕牌G41主板、集成千兆网卡。

本院认为,关于千兆网卡,双方在合同附件中约定的千兆网卡并未明确为独立的千兆网卡,盘石公司交付的集成千兆网卡亦属于千兆网卡,具有千兆网卡的性能,并未违反合同约定;关于主板,原告虽未能证明和硕牌G41主板即由华硕公司代工的G41主板,但天天乐网吧已经签收质量合格确认单,在约定的验收期限内未曾就此向盘石公司提出异议,应视为对货物表示认可。故天天乐网吧要求更换主板、交付独立千兆网卡的反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盘石公司所交付电脑的键盘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天天乐网吧已经签收质量合格确认单,即对所收货物已表示认可,天天乐网吧未有证据证明曾就键盘的质量向盘石公司提出异议;另,该批键盘早于2009年11月29日已交付,键盘属于易耗品,加之网吧中的键盘使用率更高、更易受损,经长期使用,即使目前该批键盘存在瑕疵,亦无法证明系其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所造成。故天天乐网吧关于该批键盘存在质量问题的这一主张缺乏依据,不能成立。本院对其要求对该批键盘进行退货处理的反诉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平湖市天天乐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货款82444元;

二、平湖市天天乐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从2010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违约金,按本金82444元和每日万分之六标准计算支付;

三、驳回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平湖市天天乐网吧的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235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920元,合计3272元,由杭州盘石计算机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11元、平湖市天天乐网吧负担3161元,其中平湖市天天乐网吧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反诉案件受理费669元,由平湖市天天乐网吧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饶端洁

代理

审判员  赵玲玲

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任 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