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浙金商终字第1030号

苏州康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苏州康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10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傅德军。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康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丽娟。

上诉人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苏州康舒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收到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名创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商初字第22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耘

审 判 员  唐 骥

代理

审判员  张淑英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代

书 记员  梁昊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