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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郯执字第768号

金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7-04-27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晓明,金雷,孙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郯执字第768号申请执行人孙晓明,男,1958年4月1日生,住郯城县。被执行人金雷,男,1980年2月1日生,汉族,郯城县。被执行人孙飞,男,成年人,郯城县移动公司职工。本院于2011年4月1日作出的(2010)郯执字第768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金雷在郯城县建设银行所有的存款8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撤销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金雷在郯城县建设银行的存款帐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林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李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