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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555号

吴某与付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5-01-08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吴能彦,付智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深龙法民一初字第4555号原告吴能彦,男,汉族。被告付智鑫,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能彦诉被告付智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吴能彦在预交案件受理费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方增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叶大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