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上行初字第45号原告王再忠。被告杭州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陈卫强。
原告王再忠诉被告杭州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再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沈 娜
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
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