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杭上行初字第45号

王再忠与杭州市卫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4-04-16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再忠,杭州市卫生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杭上行初字第45号原告王再忠。被告杭州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陈卫强。

原告王再忠诉被告杭州市卫生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1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1年8月11日依法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处分自己的诉权,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再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沈 娜

人民陪审员  骆仕君

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莉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