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嘉善商初字第639号
原告:徐永强。
委托代理人:曹玉琴,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明通。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永强与被告陈明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永强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永强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永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郁益民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沈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