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2213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住所地:成都市红星路四段*号。负责人钱勇,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威,四川思创远卓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仁庆,男,出生于1984年9月15日,汉族,住成都市成华区。一般授权。被告彭树勇,男,出生于1966年11月13日,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与被告彭树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于2011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469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锦江支行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莉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孝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