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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18号

腾金山与罗文武、许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文武,许洁,腾金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文武,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洁,女,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白果树街1巷*号。

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金山,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牛志诚,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罗文武、许洁与被上诉人腾金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许洁作为案外人不服(2010)亳民一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已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杜亚莉

代理

审判员  罗 胜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