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亳民一终字第005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罗文武,男,1978年9月17日出生,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张海峰,安徽公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洁,女,195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白果树街1巷*号。
委托代理人:孙从文,安徽王善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腾金山,男,1953年6月20日出生,市民,住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代理人:牛志诚,安徽王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罗文武、许洁与被上诉人腾金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许洁作为案外人不服(2010)亳民一终字第4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诉,本院已立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杜亚莉
代理
审判员 罗 胜
代理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孟艳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