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定民初字第01159号原告李某某,男,×××日出生,汉族,住定边县××乡××村。被告榆林市×××保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被告张某,男,汉族,住某某县×××镇×××村。本院在审理李某某诉张某,榆林市×××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庭下达成调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建海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高宇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