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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谯民一初字第01503号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2
公开日期
2016-04-27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冯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503号原告王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