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503号原告王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
王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谯民一初字第01503号原告王某。被告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 于文礼
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
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