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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嘉辖终字第82号

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与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06-18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
当事人
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嘉辖终字第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杭飞龙。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善县凤桐新泾水泥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费才恩。

上诉人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善县人民法院(2011)嘉善商初字第5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因港口作业引起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争标的物用于上海港外高桥港区六期工程,属于外高桥港口区域,是港口作业纠纷,且合同履行地亦在此处,故嘉善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加工定作合同》一份,内容是被上诉人按照上诉人的要求为其生产管桩。合同的名称和内容符合加工定作合同的法律特征。虽然合同的标的物用于上海港外高桥港区六期工程,但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与港口作业没有直接关系,并非是因港口作业引起的纠纷。因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故应当以加工行为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本案的加工行为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在嘉善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连忠

审 判 员  陈建刚

代理

审判员  金傅祥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谢金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