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启唐。
委托代理人:吴震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福德。
委托代理人:王文盛。
上诉人金启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1)金磐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1)金磐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 葵
审 判 员 唐 骥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代
书 记员 项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