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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948号

陶福德与金启唐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金启唐,陶福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9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启唐。

委托代理人:吴震东。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陶福德。

委托代理人:王文盛。

上诉人金启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1)金磐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2011)金磐商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姜 葵

审 判 员  唐 骥

代理

审判员  李建旭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代

书 记员  项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