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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甬刑执字第2977号

俞民陕玩忽职守罪,俞民陕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俞民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甬刑执字第2977号罪犯俞民陕。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6日作出了(2008)象刑初字第53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俞民陕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0年7月7日以(2010)浙甬刑执字第2573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宁波市黄湖监狱2011年7月2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俞民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罪犯俞民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完成各项任务。2010年被评为优秀报道员、优秀学员、监狱和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假释呈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情况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俞民陕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突出悔改表现,并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俞民陕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至2013年9月30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项 红

审 判 员  陆慧慧

审 判 员  张彦强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代

书记员  何锦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