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1)温瑞行初字第36号原告周仕泽。委托代理人刘天祥。委托代理人宋德林。被告瑞安市房产管理局。法定代表人陈圣芹。委托代理人应美珍、程翔龙。第三人瑞安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聪。委托代理人朱伟方。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仕泽诉被告瑞安市房产管理局、第三人瑞安市铁路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履行行政裁决法定职责一案过程中,原告周仕泽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仕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仕泽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昌
人民陪审员 叶其仁
人民陪审员 李 明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江文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