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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887号

原告张洁琼与被告张有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5-10-29
所属地区
陕西省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张洁琼;张有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张洁琼,女。被告张有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琼与被告张有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洁琼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洁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洁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洁琼承担。

审判员 杜 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双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