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张洁琼,女。被告张有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琼与被告张有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洁琼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洁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洁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洁琼承担。
审判员 杜 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双梅 更多数据:
原告张洁琼与被告张有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887号原告张洁琼,女。被告张有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洁琼与被告张有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洁琼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洁琼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洁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0元,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洁琼承担。
审判员 杜 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双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