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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35号

(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35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6-08-30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淮南市长城皮鞋厂,汝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谢民一初字第00635号

原告:淮南市长城皮鞋厂,住所地:本市谢家集区东津渡路,机构代码:15034027-0。

法定代表人:贾福建,系该厂厂长。

被告:汝淑华,女,1962年11月出生,汉族,淮南市长城皮鞋厂工人,住谢家集区小街孜西城中巷,身份证号码:34040419621118064X。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长城皮鞋厂与被告汝淑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长城皮鞋厂于2011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淮南市长城皮鞋厂撤回起诉,不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淮南市长城皮鞋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淮南市长城皮鞋厂负担。

审判员  丁婕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张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