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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茅民一初字第1418号

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召旺等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当事人
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沈召旺,湖北富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宇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三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茅民一初字第1418号原告十堰市正茂公路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正茂公路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和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和昌物业公司)。住所地十堰市张湾区车城路工艺新村**号。法定代表人吴新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沈召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湖北富华达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富华达建筑装饰公司)。住十堰市茅箭区五堰街办李家岗村*组。法定代表人张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十堰宇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下称宇强汽车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丹江路**号。法定代表人全文涛,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正茂公路公司诉被告和昌物业公司、沈召旺、富华达建筑装饰公司、宇强汽车公司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被告和昌物业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原告诉状中所称土地在十堰市张湾区汉江街办七里垭村,本案应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本案是因原告认为其土地使用权被侵害而引起的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所涉及的土地位于十堰市张湾区,本案应由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和昌物业公司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京郧

审 判 员 王爱武

审 判 员 徐照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代

书记员 陈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