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666号罪犯赵飞,男,1988年5月10日出生于陕西省合阳县,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0日作出(2009)雁刑初字第28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期执行至2012年3月3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赵飞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10年5月至2011年5月共获得积极8次。
本院认为,罪犯赵飞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赵飞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3月3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