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阳执字第00439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
被执行人:柳某某
被执行人:柳某申请执行人刘某与被执行人柳某某、柳某房屋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8月10日作出的(2010)阳民一初字第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柳某某、柳某未履行前述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位于武汉市汉阳区瓜堤正街268号房屋(建筑面积为172.29平方米)重新办理房屋共有产权证,其中申请执行人刘某享有20%的产权份额,被执行人柳某某享有30%的产权份额,被执行人柳某享有50%的产权份额。撤销原房屋产权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园
审判员 涂XX
审判员 陈金保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韩 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