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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澄执字第00086号

白水勇与王小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08-27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白水勇,王小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澄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白水勇,男。被执行人王小翠,女。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的(2009)合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私下和解,申请人的全权委托代理人白水莲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原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撤回执行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民事权益的处分,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阳县人民法院(2009)合民初字第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海杰

审判员  周 峰

审判员  杜宏刚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孙李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