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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淳汾商初字第127号

郑建敏与余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建敏,余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汾商初字第127号

原告:郑建敏。

被告:余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敏诉被告余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敏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敏负担。

审 判 员 张清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代

书记员 金子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