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汾商初字第127号
原告:郑建敏。
被告:余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敏诉被告余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敏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敏负担。
审 判 员 张清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代
书记员 金子悦 来源:百度“”
郑建敏与余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杭淳汾商初字第127号
原告:郑建敏。
被告:余薇。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建敏诉被告余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建敏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建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建敏负担。
审 判 员 张清华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代
书记员 金子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