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民终字第9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绍兴市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根兴。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岗。
上诉人绍兴市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岗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1)绍越民初字第10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绍兴市大地房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的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哲宇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傅芝兰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方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