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马宇江。被执行人宋贵峰。本院在执行马宇江申请执行宋贵峰委托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景明
审判员 徐良彦
审判员 吕小勇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马 琳 来自
马宇江申请执行宋贵峰委托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北民执字第177号申请执行人马宇江。被执行人宋贵峰。本院在执行马宇江申请执行宋贵峰委托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0)北民执字第1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倪景明
审判员 徐良彦
审判员 吕小勇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马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