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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西监刑执字第1652号

任颖逴假释裁定书 (366)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任颖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1)西监刑执字第1652号罪犯任颖逴,男,1980年6月24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现在陕西省西安监狱服刑。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8日作出(2006)户刑初字第1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任颖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4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1月15日本院以(2009)西刑二执字第1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3年4月4日止)。2010年6月11日本院以(2010)西刑二执字第1196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1年(余刑执行至2012年4月4日止)。执行机关陕西省西安监狱于2011年7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假释建议,并附有改造期间的成绩,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任颖逴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该犯自2010年4月至2011年5月共获得积极10次。

本院认为,罪犯任颖逴在服刑期间的表现符合假释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任颖逴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2年4月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 群

审判员 王康喜

审判员 朱庆利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周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