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1661-2号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少达,职务主任。被告赵立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诉被告赵立堂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负担。
审 判 长 任峻山
审 判 员 杨庆华助理
审判员 张翔宇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