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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安民初字第1661-2号

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诉阚勃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5-01-12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当事人
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赵立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安民初字第1661-2号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住所地迁安市。法定代表人朱少达,职务主任。被告赵立堂,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诉被告赵立堂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迁安市征收管理办公室负担。

审 判 长  任峻山

审 判 员  杨庆华助理

审判员  张翔宇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翔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