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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临执字第338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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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临执字第338号刘军申请执行孙玉霜返还垫付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临民初字第22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军于201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标的总额31072元,已执行19394元,还剩11678元未能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孙玉霜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孙玉霜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1)临执字第338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孙玉霜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军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爱民

审判员  王建勋

审判员  张 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于雪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