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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绍知终字第5号

孙智丽与洪云标、高洪河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10-16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洪云标,孙智丽,高洪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知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云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浦玖。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智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力。

原审

被告:高洪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洪云标与被上诉人孙智丽、原审被告高洪河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洪云标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孙智丽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云标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孙智丽的上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云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上诉人洪云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志萍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

审判员  王红琴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叶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