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绍知终字第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洪云标。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浦玖。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智丽。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江力。
原审
被告:高洪河。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洪云标与被上诉人孙智丽、原审被告高洪河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洪云标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上诉人孙智丽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洪云标申请撤回对被上诉人孙智丽的上诉,系其对自身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云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660元,减半收取330元,由上诉人洪云标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孙志萍
审 判 员 李 志
代理
审判员 王红琴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代理
书记员 叶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