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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乐刑初字第201号

高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乐刑初字第201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女,1983年11月29日出生于河北省乐亭县,汉族,中专文化,打工,住乐亭县。2011年5月1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乐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乐亭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本院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刑诉(2011)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小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3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驾驶冀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顺大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电力宾馆东时,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庞各庄乡阚庄村阚某某相撞,造成阚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经交通事故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检察机关在指控上述事实时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高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请求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某对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未提出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3日21时20分左右,被告人高某驾驶冀XXX**号小型普通客车顺大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电力宾馆东时,与由西向东步行横过公路的庞各庄乡阚庄村阚某某相撞,造成阚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高某于2010年7月9日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至发生交通事故时不满12个月的实习期,但在其驾驶的机动车身未粘贴明显的实习标志。经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认定,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阚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1年5月13日被告人高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25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高某的供述,其驾驶证准驾车型是C1,面包车是其自己的,号牌没记住,车是买的没有过户,车有保险。2011年4月3日来乐亭其婆婆家,晚上去其哥刘某某家,从刘某某家出来后就在街上开车转,后来顺电力宾馆东边的公路由北向南行驶,其正走着前面的车大灯很亮,不知啥东西从其的右边过来,其车就撞上了,出事后其就把车停了下来,其在车上坐着有个小伙子拿着个东西过来把车钥匙拔走了,其丈夫刘某甲当时在车上,出事后他下了车,其在车上一直没下来,后来其朋友来了把其扶到朋友车上,其等着直到交警出现场,交警问谁开的车其说“是我开的车”,后来的事其就不知道了。当时,车速估计是40公里每小时,车上有其和其丈夫刘某甲还有其儿子,其丈夫在副驾驶的位置上,出事后他跟着受害人去了医院,在其哥刘某某家吃饭时其和其丈夫都没喝酒;2、证人刘某甲证实,2011年4月3日20时30分左右从其哥家出来,其妻子高某开着冀XXX**号车在街上绕着玩,21时左右顺大钊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出事地点时,对面来了一辆车开着大灯,这时从西边来了一个啥东西当时不知道是一个人,其听到车一响,其车就撞上了那个东西,车停了下来,其就下去看,发现是撞了个人,当时那个人的家属也在跟前,有人喊别让车跑,其说不跑。这时有个人拿个啥东西到其车的跟前,其怕他打其妻子就过去了,那人过去开开车门把车钥匙拔了去。这时被撞的人的家人找了个车拉着那个受伤的人去医院,他们非叫其去医院,其也跟着去了医院,并打电话找朋友借钱交到收款处,后其离开医院找钱去了,被撞的人家属打电话让其去,其怕挨打就没有去,就回家了。在其哥家吃饭时其和其妻子都没喝酒,从其哥家出来就是其妻子开着车直到出事,出事时车速是40公里每小时,出事时其坐在副驾驶上,车前面和那个人接触的;3、证人张某某证实,2011年4月3日21时20分左右其从老家回乐亭县城,其车在大钊路建委家属院门前停下了,其和其妻子回家,当时其侄女阚某某的自行车在其家了,她也下车到其家中取自行车,其和其妻子在前面走她在后面,走到公路的东侧边上时,其听到后面一响,其一看其侄女没了,过去看发现一辆面包车把其侄女撞倒了,当时从面包车的左侧下来个男的,其看出事了就打电话报了警,因为120的车在外面,其就用自己的车把其侄女送到了医院,那个男的跟着去了医院,车上有个女的是男的妻子留在了车上。那个面包车上当时有三个人,其中有一个小孩,面包车是谁开的其没看清。出事时阚某某在公路双实线的东侧距双实线有半米远;4、证人阚某甲证实,2011年4月3日其一家人从庞各庄老家回乐亭,21时20分左右其开车在建委家属院门口西侧停车站点停下了车,其姐夫张某某和其姐阚艳茹还有其女儿去建委家属院,他们由西向东横过大钊路,其姐和姐夫已过了大钊路,其女儿已过了双实线,在双实线东侧时从北来了一辆面包车就把其女儿撞倒了,其女儿就被撞飞倒在公路上,出事后“120”的车不在医院,其就开着自己的车把其女儿送到了医院,对方车上有个男的跟着他们的车去了医院,其女儿在县医院重症室被抢救,其一直守在医院,第二天其女儿没有被救过来就去世了。另阚某甲在乐亭县人民检察院的询问笔录中证实,肇事当时是谁开的车其没看见,开始他们也怀疑开车的不是那个女的而是那个男的,当时交警也动用了很多手段,包括用警犬闻气味还有查看各路口的录像,都没有发现证据;5、证人阚某乙证实,其家在乐亭县城住,2011年4月3日其全家从庞各庄老家回来,其爸开着车在大钊路建委家属院对面停下了,其姑阚艳茹和其姑父张某某回他们家,其姐的车子在其姑家,她也跟着下了车,其姑和其姑父从公路西边向东边走,其姐在后面紧跟着其姑,其姐过到公路双实线的地方时,从北边来了一辆面包车,车速很快一下把其姐带走了,带了很远,那辆面包车先在公路双实线东边撞人后跑到双实线西边停下了,其见出事了怕车跑了就去看那辆车,那辆车停下后从车上左侧驾驶室的位置下来一个男的过来看其姐,他走到半路又回到车跟前,这时从车的右侧下来一个女的,从车的左侧上了车,她坐在驾驶室上,她刚想关车门其就把车门打开,并把车钥匙拔了下来,拔下钥匙后就去看其姐,其姐当时昏迷不醒,其爸开着自己的车把其姐拉去了医院,当时那男的在他的车右侧,其家人把他叫去一块去了医院,其在现场直到交警来,在交警出现场的过程中,其家人来电话说那个男的从医院走了,其家人找不到他了。当时面包车上有一个男的和一个女的还有一个孩子;6、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高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阚某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7、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照片;8、道路交通肇事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9、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10、驾驶证复印件及冀XXX**车辆信息;11、沈阳汽车性能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书;12、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13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14、乐亭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情况说明两份;15、身份证复印件;16、调解协议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违章驾驶,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当依法追究被告人高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某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全部经济损失,本院依法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

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赵春增

审 判 员  贾宏权

代理

审判员  常军民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 记 员  张 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