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514号原告高林森,农民。委托代理人马向军,唐山市丰润区燕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志强,农民。委托代理人杨乐,农民。委托代理人高显光,唐山市丰润区银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林森与被告赵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林森于2011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林森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林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高林森负担。
审判员 赵秀荣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赵海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