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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85号

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与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二合同项目经理部定作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1-08-10
公开日期
2015-11-24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二合同项目经理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1)衡桃北民二初字第85号 原告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淑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国瑞。 被告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二合同项目经理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衡水益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二合同项目经理部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

二0一一年六月三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承秦高速公路秦皇岛段华通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二合同项目经理部的银行存款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

审判员  宋文禹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刘月红